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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
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,根据〈〈中华人民共
和国献血法〉〉(以下简称〈〈献血法〉〉)第十七条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无偿献血奖项分为:"无偿献血促进奖"、"无偿献血先进省(市)奖"。
第三条
国家"无偿献血奉献奖"分为金、银、铜奖,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、三十次、
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。
第四条
国家"无偿献血促进奖",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
血车、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;捐款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
30万元以上的个人;常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;以其它形式为
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。
第五条
国家"无偿献血先进省(市)奖",奖励临床供血达到100%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省(自
治区、直辖市及副省级市)。
第六条
由卫生部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组成"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",负责对所
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、评定。 第七条
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,表彰国家"无偿献血奉献奖(金奖"、"无
偿献血促进奖"和"无偿献血先进省(市)奖"的获得者。"无偿献血奉献奖(银奖、铜奖)"获得
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,委托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、红十字会联合
进行表彰。
第八条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、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
表彰奖励方法。
第九条
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、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。 第十条
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。 第十一条
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,原〈〈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(试行)自行废止。 附则
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,四百毫升按两次计算,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肆
次计算。
〈〈献血法〉〉颁布前无偿献血数量可累加计算。
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,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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