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为公民医疗用血保证金制度: 公民医疗用血保证金,是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,对未参加献血的公民,因其家庭成员也未 参加献血、所在单位又没有完成年度献血计划,而在其临床医疗用血前预先收取的承诺金。 公民医疗用血保证金收取的标准: 全血用量1000毫升以下,按实际用血费(血液的采集、储存、分离、检验等费用)金额的 3倍计算交纳用血保证金;全血用量1000毫升以上,一律按1000毫升的用血费用3倍金额交纳 用血保证金。 公民医疗用血保证金的退还: 公民交纳用血保证金后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凭采供血机构出具的献血证件到献血办公 室办理退款手续,逾期不再退还。 1、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30日内无偿献血的; 2、所在单位在献血办公室规定期限内完成献血计划的; 3、病人交纳用血保证金后,因病情变化而未用血者,凭医院血库出具的退血证明,到献血 办公室办理退款手续。 那些公民因病情需要用血时免收用血保证金: 1、持有本人无偿献血证与居民身份证相符者; 2、持有家庭成员无偿献血证,并同时出具户口簿及其它有效证明,证明其为献血者家庭成 员者; 3、持有单位上年度完成献血计划证书,并同时出具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其为单位成员者; 4、持有合法证件证明其为外国人或港、澳、台同胞者; 5、持有血站证明证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均不适合献血者; 6、使用各种成份血者; 7、持有《居民身份证》等有效证件证明其年龄在55周岁以上; 8、持户口簿或医疗单位输血委员会证明,证明其未满18周岁者; 9、外省公民持有本人无偿献血证者。